| 最新更新 |
|
|
 |
| 热点推荐 |
|
|
 |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2003-7-5 来源:安徽省饭店业协会 浏览次数:次 |
安徽省饭店业协会版权所有,未经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 在线编辑:总编辑 |
上篇文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下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 [打印文章][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