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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3-7-5  来源:安徽省饭店业协会  浏览次数:
安徽省饭店业协会版权所有,未经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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