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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饭店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认定组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开展饭店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的具体措施,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提升我国饭店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推进中国饭店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措施。为规范饭店业职业经理人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饭店业职业经理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全国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第三条 中国饭店业职业经理人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是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专业技术咨询机构,由我国大专院校的教授和饭店行业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第四条 中国饭店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全国饭店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专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五条 地方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认定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一)代表机构的设立 (二)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 (三)代表机构的设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对申请认定人员进行考试的场地。 3、具有3人以上熟悉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认定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4、从事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认定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资格认定工作的社会声誉。 5、有能力向办公室缴纳一定的费用。 6、在本办法各项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罚则 1、对在开展资执业格认定工作中出现以下问题,经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将取消资格: (1)未按本办法超范围开展认定工作; (2)未按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各种费用; (3)未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擅自放宽认定条件; (4)在开展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谋取私利,损害认定工作的声誉。 (5)拖欠应上缴款。 2、对在开展认定工作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饭店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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